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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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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1.合同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2.合同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3.合同相关概念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担保案件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于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国在《民法通则》、2007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担保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担保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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