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您所在的位置: 民商律师团队 >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合同纠纷

最高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

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

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曰

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

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

(原栽《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5辑)

站内导航:

     律师团队合同担保纠纷案例

     律师团队合同担保纠纷文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