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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外遗产继承律师|疑难复杂的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起诉时,应突出案件国际影响和当今司法让司法公正感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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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外遗产继承律师|疑难复杂的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起诉时,应突出案件国际影响和当今司法让司法公正感的实践意义,例文:民国时期房产证

涉外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陈**,CHEN.**,女,1929年**生;

国籍:美国

住71Columb** 10002 U.S.A.

原告:陈**,CHEN.**,女,1943年**生;

国籍:美国

住87Columb** 10002 U.S.A.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大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香江路199号

负责人:王强  局长

案由: 财产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南昌市上水巷12号、西棉花市2123号、前八段37号、胜利路116号、葡萄架24号的房产或与房产有关的权益包括征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房屋面积补偿等资金、财产收益或其他权益由原告继承;

2,判决被告按现状发还南昌市上水巷12号物业给原告;

3,判令被告对不能发还的西棉花市2123号、前八段37号、胜利路116号、葡萄架24号等处房产,则按处置时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并同意按被告一委托的评估价格为准;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南昌市上水巷12号、西棉花市2123号、前八段37号、胜利路116号、葡萄架24号的房产为原告父母陈**、蔡**所有。

根据原告代理人查询档案,位于南昌市上水巷12号、西棉花市2123号、前八段37号、胜利路116号、葡萄架24号的房产,属陈**、蔡**所有。由江西省人民法院于1955年41日,根据江西省工业厅1954129日秘自字第372号及1955325日秘自字第166号函,要求处理陈**盗骗国家财产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1013日(54)政政秘字第88号批复精神,以(55)刑字第390号函告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代管。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就代管性质和时限作出司法决定或判决、裁定。

根据被告一提供的资料,各处物业情况为:1,南昌市上水巷12号,西式砖木结构,建筑面积638.46平方米,2,西棉花市23号,西式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85.55平方米,3,前八段37号,板壁结构,建筑面积192.22平凡米。上述房屋属陈**、蔡**购买,建筑年代不详。

二,原告为陈**、蔡**的女儿,享有合法继承权。

原告母亲多次交涉,各级政府部门包括被告一以及被告二的下级政府南昌市有关部门多次作出回复,但均未处理。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一调查了解,要求办理继承关系手续,和查询相关物业变更情况,被告一予以拒绝。为此,原告起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公开资料,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予以支持。

原告认为,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主体即使涉及政府机关的,该类政府机关依法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案虽为财产继承纠纷,但当初决定处置房屋的江西省工业厅和执行代管的被告一,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行为妨害了原告的依法继承,并直接妨害了原告继承权益的实现,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可以作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一历史上虽有名称变更,但主体身份清晰,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江西省工业厅为机关法人,设立人为省政府,该单位设立后几经变化,曾经改制为江西省工业总公司,并分裂为冶金、五交化等几家国有公司,但经现代企业改革后,这些公司均不再运营,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是直接代管单位(被告交由各区对口部门管理的后果由被告负责),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就本案物业处理提供意见或作出安排,且最终均是由被告负责或实施(执行)。因此被告依法应对代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原告列被告为本案当事人依法有据。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最高法院提出“让每一件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作为海外华人,原告深感欣喜,心中更充满希望!多年的信访投诉,给各级政府部门添了不少麻烦,各部门原先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本案久拖不决,现在原告终于有信心和决心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本案提交本地法院依法处理。原告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权威,相信司法机关的中立依法和独立审判!

原告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所提诉求依法有据,被告可以发还的应当予以发还给原告,对于因历史或城市改造原则,按照谁处理、谁受益则谁补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公平价格予以补偿。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

                        陈**

                  2015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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