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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质权律师|当出质人故意违反监管协议约定时,监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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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质权律师|当出质人故意违反监管协议约定时,监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槌2

在许多场合,存在出质人故意违反监管协议导致质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故意谎报质物的数量或质量、盗取质物甚至强行取走质物等。

此时应当注意的是,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委托监管协议,而委托监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只有当监管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监管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判断监管人是否履行了监管义务。对监管义务的判断,应当结合监管人的监管能力、出质人与监管人过错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以及其他具体的交易情况予以判断,不能简单因为出质人存在过错就对监管人免责。

例如,如果出质人谎报质物的质量,监管人未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此时应当认为监管人存在过错;而在出质人强行取走质物时,如监管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及时阻拦、报警并通知质权人时,可以认为监管人己尽到必要的监管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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