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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贷律师|借新还旧情况下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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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贷律师|借新还旧情况下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财务2

关于借新还旧场合担保责任的承担,既涉及为旧贷提供的担保是否消灭的问题,也涉及为新贷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关于为旧贷提供的担保,鉴于旧贷己因借新还旧合同的签订而消灭,其上的担保自然跟之消灭。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为新贷提供的担保,与一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实际取得约定款项,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或然性不同,在借新还旧场合,借款人并没有实际收到款项,而只是通过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消灭了旧贷,并形成了新贷。而签订借新还旧合同, 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就此而言,对新贷提供担保风险远比一般借款合同要大。因此,在旧贷没有物的担保而新贷设定了物的担保,或者旧贷的担保方式与新贷担保方式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课予债务人以告知义务,即告知新的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

债务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担保人不知道借新还旧事实,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30条第1项有关恶意骗保的规定主张担保合同无效,并且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如果为旧贷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即新旧贷系同一物的担保人的,则不论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旧贷因借新还旧合同而消灭,为旧贷提供的担保也跟之消灭,其仅须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对其并无不公。因此,在新旧贷系同一担保人的情况下,不适用前述有关规则, 原担保继续有效,作为对新贷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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