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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担保律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享有代位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上的担保也跟之消灭,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该法第57条、第72 条也有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否属于代位求偿权,该法并未予以明确。学界通说认为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代位求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代替原债权人,享有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原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等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原债权债务关系约定较高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明确此点,对于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借款合同约定,正常情况下年利率为12% ,而债务人一旦构成违约,年利率就变为24%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能否根据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因为此时原借款关系已经消灭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就其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请求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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