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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侵权案件是常见的一类行民交叉案件,行政机关颁发给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而侵害到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并同时要求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类案件均适合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在研究何种类型的行政许可类案件更适合用该程序审理之前,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民事纠纷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行政许可有无关系;二是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以什么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问题一,民事纠纷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行政许可有无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被告因实施被行政许可的行为造成侵权的,侵权行为的成立无需存在过错。譬如,企业取得排污许可与否,并不影响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不需要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前提,只要排污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则排污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总而言之,行政许可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针对第二个问题,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以什么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只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只需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作出裁判,无需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被侵权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时法院即需要介入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对行政许可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的合法性展开审查及对法律稳定利益、信赖保护利益进行综合考量。该审查结果直接影响行政许可存续的可能性,进而决定排除妨碍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行民交叉争议一并进行处理,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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