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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2014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把行政裁决相关案件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学界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行政裁决类案件不应纳入其中。持“排除”意见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表面上存在了行政与民事两个纠纷,及作为基础争议的民事纠纷和对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的异议纠纷。但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平等的民事主体首先选择把民事争议交给有权行政机关采用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一经裁决后,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已被调整,成为了行政裁决行为的一个部分。因此,这种类型纠纷只存在单一的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囊括了对基础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合并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整体。如果法院支持作为诉讼对象的行政裁决行为,原民事争议则不复存在;如果法院撤销原行政裁决行为,不当然得出与原裁决截然相反的裁决,仍需要当事人或再次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和解处理,仍需对民事法律关系做审查。所以,“排除”意见说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没有对行政裁决类案件的处理起到提高效力的作用,不必把行政裁决类案件包含在内。

笔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仍应当纳入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方面,2014年《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裁决类案件纳入该审理程序的受诉范围,达到“有法可依”的标准。另一方面,从行政裁决类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作为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存在层层递进、相互关联的三个问题:权属事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问题。譬如,甲乙双方就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申请镇政府做权属划分的行政裁决处理,甲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镇政府做出的行政裁决作出撤销判决,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当然就为乙单独所有,也可能是属于甲乙共有或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方所有等情况。另外,实际权利人也可能对土地被占用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主张。况且,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则必然介入对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案涉标的权属问题进行审查。在此前提下,行政审判庭以附带形式受理民事诉讼,无论民事诉讼请求停留在权属确定、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确认等哪个层面,一体化解决实际所有权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很明显能减少法院与群众的诉累,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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