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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划分标准的实务性思路

受案范围划分标准的实务性思路

与学术界态度不同,实务界在关联争议合并解决的思路的基础上主张积极扩张其适用范围。早在2010年,最高院就委托了地方法院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出较为系统的实施规则,其中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形成较为详细的规定。笔者支持试点法院的实务性意见,即以行政行为作为划分标准,采取列举式、兜底式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确权、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相关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这种实务性划分标准跟我国行政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分类的规定相挂钩,以行政行为性质作为区分,直观的内容更贴近于行政管理与司法实践,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以“其他可以提起附带民事纠纷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把目前较少发生的其他案件类型或随着行政权更广泛介入多样化的民事生活而出现新的案件类型也纳入其中,从而避免了立法落后于实践或频繁修订法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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