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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划分标准的学术性思路

受案范围划分标准的学术性思路

1、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思路

即把行政、民事交叉问题作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遵循行政、民事审判组织职能分工,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民事审判中解决“民行争议交叉”的案件,该思路的重点分为两个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如《物权法》规范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民事审判庭可对登记行为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审查的结果上做民事裁判,但不能直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予以撤销;若决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查,则须先中止民事诉讼活动,等行政机关或行政审判庭解决被诉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再重新启动民事诉讼。这种思路基本上否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且以行政行为是否经过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标准并非各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互区别的本质特征。该思路没有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提供清晰的标准。

2、尊重司法自主性思路

该观点认为,原则上,法院对民事审判中所涉及的事实与法律等问题均有审查的权利,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在特定情况下,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法院可以先行中止民事诉讼予以等待;原则上,只有行政裁决案件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处理。该思路借鉴于普通法系国家,从具体做法上打破了行政审判机构与民事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认为在民事审判中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有相对性和情境性,但“原则上、特定情况下”的表述过于笼统,也无法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划分提供明确的指引。

3、以区分“先决问题”为基础的思路

该观点首先提出“先决问题”概念,具体指在区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形成性和裁决性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分析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机构的拘束效力。具有确认性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的,则“民事先行”;具有形成性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的,则“先行后民”;具有裁决性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成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的,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该思路关于确定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的划分理论分析不详细,且无法形成统一的划分标准,如裁决性行政行为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确认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同时是确定性行政行为与形成性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按照这种思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也只包括行政裁决相关案件,显然过于狭窄。

4、关联争议合并解决的思路

该观点主要强调通过一并解决相关联的行民交叉争议,达到避免裁判冲突、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这种观点被广泛采纳,对划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现存的学术意见仍有争议,部分意见有列举不全之嫌:有认为,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裁决或影响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方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即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引起的争议等等。2014年《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只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5种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关联案件,没有行政确权、行政处罚等。可见,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是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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