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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关联原则

实质关联原则

实质关联原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具体指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问题相互交织,两种争议在法律与事实上存在实质性的关联关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探索与司法实践以实质性关联原则作指导,最大范围涵盖行民交叉争议的情形,更有效推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该程序促进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积极作用。实质性关联原则的内在要义有如下方面:

第一,两种不同性质争议存在实质关联性。最常见的情况是,民事与行政争议互为因果关系,先出现的争议引起后争议的发生,先出现的争议之处理结果是后争议得以解决的基础条件。那么,先发生的争议就成为了处理后发生争议的“先决问题”。按照“先决问题”标准区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关联关系种类,薛刚凌教授认为有三个种类: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争议为附属问题的案件、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争议为附属问题的案件、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并重的案件。与应松年教授提出的“严格关联说”说区别,“严格关联说”态度过于谨慎,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案件的关系表现为民事争议在先行政争议在后、民事争议为“先决问题”的情况。这种观点把行先民后、民行重合的情况排除在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关联关系以外,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定纷止争、一体化解决矛盾的作用。“实质性关联原则”,以鼓励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为价值导向,兼顾行政诉讼立法稳定性价值的要求,表现在:无论先民后行、先行后民或者民行并重,民事与行政争议最后均指向、归结于同一个民事法律权益的分配问题,其引起与解决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譬如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撤销债务人向第三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同时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涉案房产的行政登记行为。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处理产生影响。两个争议的处理均指向了债权人对债务人房产价值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两个争议因而具备了实质性的关联关系,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进行处理。

第二、两种不同诉讼的请求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两个诉讼均存在一个或多个诉讼请求。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均指向和归结于同一个民事权益的分配问题,两个诉的诉讼请求之间也就存在了天然的关联性。如前所述,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行为的诉请。法院对债务人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不动产权登记机关以债务人转让行为作为行政变更登记的事实基础,于是,撤销转让行为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势必影响着行政机关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行为的效力。又如,相邻在建建筑的施工行为侵害了居民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利,居民对行政机关对施工的单位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以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两个争议均指向并归结于公民的居住权益分配上,行政诉讼请求的成立是民事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所以,如果两个诉讼在请求上没有客体的统一性,不具备实质性关联关系,则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诉讼的主体具有关联性。具有实质关联关系的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均指向并归结于同一个民事权益的分配问题,该权益牵涉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此,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交叉与重合的关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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