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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应运而生,区别于其他程序的独立存在,具备了特定的价值与功能。在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相统一的前提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一些特别原则,即是该程序特殊价值与功能的概括与体现,既指导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也覆盖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过程。具体概括有如下内容:

自主原则

诉权自主原则实质是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均系国家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审判机关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一旦发生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由意志,选择是否启动诉讼活动,其他国家机构或者个人无权干预,应对当事人的选择予以尊重。诉权自主原则,包括行为与责任两个方面: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是否启动诉讼行为以及行为的方式等,有只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也有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分案提请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权利,也有仅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追究行政责任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提出撤诉的权利。诉权自主原则选择责任的涵义则表现为,当事人要对自行选择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的过程当中,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审判权行使理论正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司法活动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动处分权。在实践的过程当中,除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部分案件外,法院必须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提出一并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况且,并非所有的行民交叉争议案件都适合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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