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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呈现的特点,笔者概括如下几点:

(一)诉讼对象具有复合性与实质关联性

与一般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对象只有一种、只存在一个诉的情况不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同时解决行政、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诉由同一行政审判机构一并处理。而这两种诉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即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有因果关系。其中一个争议的解决,是另一个争议解决的前提或条件,只有这样行民交叉争议才适宜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至少存在一个行政之诉和一个民事之诉,也可能因适用民事诉讼关于反诉、第三人之诉等规则而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民事诉讼。

(二)诉讼主体具有复合性

因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诉的合并,而非诉的吸收,所以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个部分的当事人并不具有一致性,呈现出复合性特点。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则是因裁判的生效或执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自己权利或者事实上的利益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但可以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三)审判程序具有附带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放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由同一个行政审判机构一并进行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两种独立的诉及诉讼请求。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为前提,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或者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有实质性关联的民事争议的存在,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在法庭举证结束前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形式上,以当事人已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行政诉讼为主诉讼,民事诉讼是附带诉讼。

(四)适用规则具有复合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由同一个行政审判庭一并解决有实质性关联的两种争议的程序,体现为对诉讼的合并而非诉讼吸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各自的管辖规则、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规则、审理依据等等。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分别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解决行民交叉争议,并最终作出行政、民事两部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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