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公司企业诉讼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处理

关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处理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一并处理关联民事争议的要求,排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一并处理行政争议的做法。可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外延比“行政民事争议一并处理程序”的外延要小得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把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及关联民事争议的审判权归划给行政审判庭。这一程序设置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密切相关。我国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未经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前,公民、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均应予以遵守。公民如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救济,否则,一旦违背该行政行为将招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行政行为的公定效力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审判机构等有权机关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方能予以撤销。我国法院代表人民总体行使审判权,具体在内部设置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机构,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行政审判庭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民事审判庭无权径行审查行政行为的效力。故而,当事人或民事审判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关联性行政行为争议、且该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也无权提出“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一并处理”的要求,只能经法院释明情况后,当事人选择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或原告撤诉,待关联行政诉讼结果出来以后,再启动民事诉讼或再行起诉。如当事人知悉情况后仍拒绝通过有权机关先行解决行政争议或仍执于己见要求民事审判庭一并解决行政争议的,则要承担民事败诉的风险。

另一方面,国家最高院曾就民事审判庭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效力上有过突破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法官受到行政行为公定力思维影响,为免出现“裁判冲突”、“执法与司法冲突”,一般情况下很少主动适用最高院出台的该类司法性文件。譬如,交通事故案件达到法定情节的,交警部门将向肇事者启动“追刑程序”移交刑事审判,受害方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肇事者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刑事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均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责任划分。交警部门这个责任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最高院通过发布法律适用性文件,赋予了民事审判庭法官直接否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行为、直接根据庭审法律事实作出裁判的权利。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庭有最大化补偿受害方的价值导向,刑事审判庭则有谨慎克制施行刑事处罚的价值导向。最高法的这种突破性审判职能、否定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规定,可能直接导致同一案件引起的行政确认、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内容冲突。因此,民事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怠于适用这种突破性规定,反而更倾向于尊重已有的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机关确认的法律事实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

经上述分析,本文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概括为,在尊重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基础上,为避免指向同一民事利益而实质性关联的民事、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可能带来的“裁判冲突”和“诉讼迟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对实质关联的民事争议一并处理的诉讼活动。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摘抄、转载,违者必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