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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抛开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管辖较为容易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大致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近年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量逐年增长,审理难度也前所未有地增加,全国各地法院普遍采用集中管辖方式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例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全市一审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既改变案件地域管辖,使不同地域案件集中由指定的法院管辖,又不同程度地改变案件级别管辖。虽然集中管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但也是加剧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管辖冲突,具体表现为:(1)相关民事案件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行政诉讼受案法院能否通过一并审理程序对其管辖;(2)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而受案法院的辖区和相关民事争议之间没有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管辖连接点,受案法院能否对相关民事争议管辖。上述管辖冲突应该如何协调?本文认为分两种情况解决:

第一种情况:相关民事案件属于集中管辖案件,而行政诉讼受案法院能否通过一并审理程序对其管辖。集中管辖的民事案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目前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金融案件等。例如:珠海市所有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由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再如,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集中管辖是案件专业性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法官的业务素质,因此,结合本文对级别管辖的论述,相关民事案件属于集中管辖案件时,则不属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受理范围。

第二种情况: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受案法院辖区和相关民事争议之间没有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联系,受案法院能否对相关民事争议管辖。近几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集中管辖既提高审判水平,又尽可能地避免了各辖区内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司法裁判结果能在最大程度上让到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司法实践发展,设立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甚至成为可能或必然,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审判排斥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发展潮流。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历史背景下,如何确定相关民事争议的管辖?本文认为,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协议管辖规定,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其主要理由:如前文所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制度设计,着眼于多种因素,如案件性质、专业化要求,案情繁复程度、案件影响、审判实践需要、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在我们设计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制度时,对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协议管辖应予以充分尊重,不能违背。另一方面,从还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到集中前角度来看,行政主体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民事争议之间,在同一行政辖区内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标的额或标的物、法律事实上牵连关系,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不能泯灭这种牵连关系的存在,相关民事争议应跟随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而得到受理,因此,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有事实根据。

集中管辖不排斥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在我国,海事法院既集中管辖一审海商事民事案件,又集中管辖一审海商事行政案件。根据最高院海事案件管辖规定,海事法院审理海事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审理海事管辖区内的海商海事案件。当事人对海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案件的,并不存在管辖冲突问题。除此之外,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既审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又负责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对涉及知识产权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也不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可见,集中管辖在追求审判质量和诉讼便利时,并不排斥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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