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公司企业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适用解释》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除此,本文认为,违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一并审理,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级别管辖的重要意义在于将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审理难度高、影响范围较大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案情相对简单、审理难度小、影响范围小的案件分配给级别较低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专业性和裁判结果公正,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防止因管辖权不明而造成推诿、争抢。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滥用级别管辖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通过故意降低诉讼标的额,恶意规避级别管辖。在这类案件中,在下级法院,原告往往有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不为被告或第三人所知悉,通过降低诉讼标的额,避免上级法院对案件管辖,再通过庭审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以确保诉请不减少。面对此种情况,被告很难通过回避制度或管辖权异议制度谋求上级法院的正常受理程序;另一方面是当事人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使上级法院受理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下级法院审理工作不信任,为了避免下级法院可能产生偏袒,从而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谋求更高审判级别程序利益。无论哪种滥用级别管辖的诉讼行为,均严重危害诉讼秩序,造成诉讼程序的混乱,都应当被禁止。

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中,如允许相关民事争议违反级别管辖原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一并审理程序降低或提高民事案件审理级别,滥用级别管辖的诉讼权利。例如:某省商务局批准甲公司经营贵金属电子交易业务,甲公司设立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做市场和连续五日内多次交易的违规方式经营。乙投资者基于对行政批准行为合法性信赖,参与投资,亏损156万元人民币。事后,乙投资者以某省商务厅违法许可甲公司经营涉案电子交易盘业务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因乙投资亏损156万元,其与甲公司违法经营所产生的民事争议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乙无权一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相关民事争议违反级别管辖原则,不仅损害民事诉讼制度,而且也会导致当事人为追求不当管辖级别利益而滥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制度。因此,本文主张:在行政诉讼中,违反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除外,主要理由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法律实施职权,其本身不会存在滥用级别管辖的动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受到非法侵害的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级别得到提高或降低,均是为及时制止损害行为的持续和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为被告案件应当由江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而本案中审理法院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摘抄、转载,违者必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