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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行民合议制度”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行民合议制度”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简单第一审程序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审审理。

合议制是我国民主集中原则的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合议审判制度。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合议制度,兼具行政诉讼合议制和民事诉讼合议制内容,又具有个性化特点。近年,依据审判业务性质,人民法院将民事审判组织进一步划分为房产审判业务庭、金融审判业务庭、商事审判业务庭、行政审判业务庭、涉外民商业务庭、家事审判业务庭等多种业务组。合议庭的组建表现出专业化趋势。一般来讲,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合议庭由行政法官,或行政法官和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而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由民事法官,或民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合议庭的组建和运行应坚持审判专业化原则,既要兼顾行政和民事合议制度内容,又要顺应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的特殊要求,保障案件审理质量,确保一并审理制度功能价值落地,故建立和完善“行民合议制度”,势在必行。

行民合议制度概念和法理依据

“行民合议制度”,是指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中,由行政法官和相关民事法官或行政法官、相关民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制度。相关民事法官是指审理涉具体行政行为的民事争议的专业法官,如相关民事争议为金融合同纠纷时,相关民事法官应是从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中随机选任的审判人员。本文主张实行“行民合议制度”的理由:

1. “行民合议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合议审判制度。从相关规定来看,合议制度对组成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没有进行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刑事法官区分,也没有对审判人员所从事的审判业务种类进行限制。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置多种审判业务庭,审判业务庭法官钻研和审理特定种类案件,如房产审判庭法官审理房地产纠纷。因此,由行政法官和相关民事法官,或行政法官、相关民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和裁决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行民合议制度”是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一并或单独审理民事案件的诸多情形,如行政诉讼已过起诉期限,原行政审判庭单独继续审理民事争议。从上述规定上来看,由行政审判庭一并或单独审理民事案件,不可避免。行政法官审理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无异于民事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均不利于法官储备专业知识和提升审判质量,甚至会加剧裁判结论不公正性。而且,行政法官审理民事纠纷,与审判权专业分工的司法潮流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中由相关民事法官参与相关民事纠纷的审判,是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3. “行民合议制度”是审判业务专业分工和提升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分工是构成各种法律制度最为基础的设计,体现出各种法律制度显著不同的性质与特征。分工使法律部门呈现类型化,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多种部门法。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亦表现类型化特点,如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实务中,审判业务以案件类型为区分标准,分为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审判业务类型需要法官具备不同的法律专业知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民事审判专业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例如,2018年上海市首次设立金融法院,专门审理一审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和金融行政案件。各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亦表现出专业化发展特点,民事审判庭进一步细分为房产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涉外商务审判庭、家事审判庭等多个审判业务部门。

合议制需顺应审判专业分工的发展。我国合议制度能够防止和减少单个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防止和克服单个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弥补个别法官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在新历史时期,行民合议制度需要跟随司法时代发展步伐,弥补合议制度的不足,积极发展由行政法官和相关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案件,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使裁判更趋公正。

“行民合议制度”的运行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制的规定不够详尽、较为简单,尚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要求。在未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对行政诉讼合议规则予以完善。

1.行民合议庭组成

合议庭是我国合议制度的基本组织,依法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除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合议庭成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本文所称“行民合议制度”遵循合议制度的一般规则,在行民合议庭组成方面,至少应有一名相关民事法官,其余合议庭成员依法由行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担任。行民合议庭的相关民事法官,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民事争议审理的需要,在具有相关民事审判经验的审判员中随机选择,如相关民事争议属于金融纠纷,则随机选取金融审判庭的审判员;相关民事纠纷属于房地产纠纷额,则随机选取房产庭的审判员。

近年,我国行政争议普遍实行集中管辖,如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一审行政案件。在集中管辖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相关民事争议受案法院,往往存在相关民事审判员不足或缺少的情况,以致相关民事审判员无法从受案法院选任,如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法官主要为铁路、运输民事案件方面的审判员,没有房产、金融等方面审判人员。对此,行民合议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员选任,应遵循从集中管辖前对案涉行政行为有管辖权法院中选任的原则,因为该原则既解决了实施集中管辖的受案法院缺少相关民事审判员的困境,又不违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规定。

2.行民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我国合议制度的审判长、承办法官的选任及其职责依法确定。具体到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行民合议庭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案件审判需要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相关民事法官担任案件承办法官:(1)当事人对行政争议撤诉;(2)行政争议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3)民事争议为主要争议而行政争议为附带问题的。除上述情形外,行民合议庭由行政法官担任承办法官,行民合议庭评议规则适用我国合议制评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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