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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诉讼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等五类相关民事争议。在学术界,关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的讨论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有的学者主张行政处罚属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理论界赞同该主张的学者比较多;有的学者主张行政确认属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有的学者主张除国家赔偿外,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均应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对该学说,赞同者较少。本文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除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五种法定受案范围,还应包括行政处罚、确认(除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协议、强制等四种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关民事争议。在确定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时,应明确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

(一)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判断标准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判断标准是什么?本文认为,判断标准应当采用“实质影响说”,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实质影响,那么,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否则不然。前文分析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五种类型时,本文已经举例说明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等五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关民事争议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此不赘言,下文重点分析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关民事争议的影响。

(二)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拓展

除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的相关民事争议外,本文根据“实质影响说”,具体分析行政处罚、确认(除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协议、强制等四种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以及将其作为一并审理受案范围的认定。

1.涉及行政处罚的类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作出的制裁。行政处罚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文认为,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例如:广州甲健身中心承租王小姐自有商铺,租期十年,经营健身业务,生意兴隆。经营到第三年时,消防局以租赁物消防设计及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责令健身中心停产停业,并对甲健身中心和业主王小姐处以罚款,租赁双方均对上述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甲健身中心因停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业主王小姐亦无法解决租赁物消防问题,双方就此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本文认为,任何一方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租赁纠纷。又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素有贸易往来,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聚丙乙烯,对乙公司有货款债权约49万元。后甲公司因虚假注册行为,抽逃、转移资金而被丙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生产停滞,致使其和乙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甲公司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一并请求审理其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上述两案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均对甲健身中心、甲公司民事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致使相应民事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对相关民事争议产生实质性影响,涉行政处罚的民事争议,应当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2.涉及行政确认的类型

行政确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依申请、要式的、羁束的、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常见种类有行政认可、登记、许可、证明、鉴证等。其中,涉及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的相关民事争议,符合本文所称“实质影响说”的判断标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下文主要讨论其他几种行政确认行为对相关民事争议的影响。

行政认可,又称行政认证,区别于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对法律地位、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义务的承认和肯定,如相关行政职能部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安全标准认证、产品质量标准认证、节能标识认证等。行政认证影响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化,例如:消费者甲基于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信赖而购买消费,因无公害农产品重金属严重超标,导致发生人身损害;乙餐饮公司基于对煤气灶产品安全标准认证的信赖而大量购买,用于经营火锅店,却因煤气灶爆炸造成顾客丙人身损害等。上述案例中,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安全标准认证,对消费者甲和乙餐饮公司购买使用民事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消费者甲或乙餐饮公司认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证非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审理相关民事赔偿纠纷。因此,涉及行政认可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属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的予以肯定的行政行为,如《购房资格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行政证明直接影响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发展、变更以及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例如,购房人甲和售房人乙在丙市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甲不具备丙市购房资格而无法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就履约发生争执,相持不下。随着时间推移,甲在丙市持续缴纳社保满五年,丙市房管部门向其出具有购买乙房屋的《购房资格证明》。乙认为甲在申请《购房资格证明》时具有补缴社保情节,违法丙市限购政策,丙市房管部门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丙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足以决定甲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故乙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审理其与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又如:甲男分别和乙女、丙女先后在丁市、戊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甲男伤亡,戊市民政局为丙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丙女据此继承了甲男财产。乙女得知后,认为戊市民政局为丙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非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民政局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足以影响乙女对甲男财产继承关系,本文认为,乙女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审理其与丙女的民事争议。综上,《购房资格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行政证明行为,对相关民事争议产生实质性影响,致使相关民事争议发生、发展,涉及行政证明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行政鉴证,是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鉴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鉴证等。行政鉴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即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和判断。行政鉴证具有准司法性质,具有约束力。例如:甲市工商局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后乙公司和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乙公司认为甲市工商局经济合同鉴证有错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且无法履行,乙和丙对相关无效条款履行发生争议,遂对甲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甲市工商局经济合同鉴证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丙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又如:乙公司缺少专业职称员工,因业务发展需要和职称人员丙签署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甲市劳动行政部门疏于审查,对乙公司和丙之间不真实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后丙实际任职单位戊公司对甲市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合同鉴证行为,本文认为,甲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鉴证行为,实质性决定戊公司和丙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戊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理其与丙之间劳动关系有无的民事争议。故涉及行政鉴证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属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认可、行政证明、行政鉴证等行政确认,如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一样,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成为民事争议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3.涉及行政协议的类型

行政协议具有法定性、行政性、合意性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依法、依职权与民事主体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对行政协议有单方的变更权、解除权,监督和指挥合同履行,又称“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订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投标,另一种是协商。常见行政协议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卫生管理承包合同、科技协作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等等。随着现代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协议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涉足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对相关民事争议产生重要影响。例如:甲地县政府为公共工程建设,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承建,乙公司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分别和丙工程物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关系、丁施工机械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关系、戊装饰工程公司订立装饰工程合同关系、戌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合同关系等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地县政府违法变更、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致使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戌公司之间发生合同履行争议。乙公司不服甲地县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合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甲地县政府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引发乙公司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订立的其他民事合同关系的变动,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与其他公司之间民事合同争议。又如:丙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丙市人社局)为满足智能化办公需要,与甲科技公司签署《科技协作合同》,委托甲公司研发智能化办公软件设备。甲公司为履行《科技协作合同》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向乙公司定制运行、调试智能化办公软件所需设备。随后丙市人社局通知暂停履行《科技协作合同》,继续履行时间未定。丙市人社局单方变更履行期限,致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不服,对丙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丙市人社局单方变更协议致使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设备采购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故涉行政协议的相关民事争议,应为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4.涉及行政强制的类型

我国《行政强制法》历时十余年,于2012年颁布和实施,是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约束行政行为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可见,行政强制在我国行政行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进行限制、控制,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行政强制行为。在现代社会,行政强制不可避免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民事活动,例如:某行政机关查封甲养生会所,致使甲养生会所无法对外营业,大量顾客和甲养生会所发生预售卡消费纠纷。甲养生会所不服查封行为,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甲公司可以一并申请法院审理其与客户之间消费合同纠纷。又如:某行政机关强制冻结甲公司资金账户,致使甲公司无法依约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进而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该行政机关冻结其资金账户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文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民事争议是强制冻结资金账户行为所致,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审理其与乙公司之间民事争议。上述两案例,均表现行政强制对相关民事争议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及行政强制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受案范围的判断与认定,应当以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其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标准。除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并审理受案范围外,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亦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本文所主张的“实质影响说”,允许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亦符合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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