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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价值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价值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有用性,经常被具体地描述为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法律价值是多元的,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在讨论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价值方面,结合学界主要观点,本文认为主要为:

(一)避免裁判冲突,维护司法权威

    裁判冲突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同一事实范畴内,不同司法机关在事实审查过程中,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事实认定结果,或事实认定一致,但法律适用不同,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或互相矛盾;另一种是同类案件,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甚至互相冲突的裁判。本文所述的裁判冲突是指前者,解决裁判冲突,首要问题是裁判主体应当是同一主体,才能避免不同裁判主体对同一事实产生两种以上的认定。我们认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除事实依据外,还有其他的判断因素,比如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职权,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超越职权或没有行政法律根据,并不意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案件事实片面抑或错误。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确保事实认定主体的同一性,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同一裁判主体不会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决,从这个角度来看,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能避免裁判冲突。

(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诉累

    法的效率,是指法律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满足人们对便利追求的价值。迟来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具有重要地位。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审理行民交织争议,不仅避免了大量重复诉讼程序,例如:立案程序、法庭调查程序、质证程序、法庭辩论程序等,而且使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期限能够产生合理期待,满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和效率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除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外,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也满足当事人诉讼经济的需求。尽管一并审理程序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的相关规定收取,但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亦为当事人节约专业法律服务、差旅等经济和时间成本。

(三)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创新发展

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领域相关制度日渐完善,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其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在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时,理论界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讨论非常激烈,有部分学者主张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建立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确立。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均形成一套行民交织案件处理、审理的办法或制度。随着理论创新和司法实践发展,确立和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已是新时代呼唤,新《行政诉讼法》引入一并审理内容,2018年《适用解释》进一步系统规定一并审理处理程序,至此,我国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得以确立。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填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体系空白,而且完善和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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