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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必要性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必要性

在学术界,积极主张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持肯定说学者对行民争议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审理模式也有不同意见,如学者何海波、章剑生主张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仅限于行政裁决引发的相关民事争议;学者杨伟东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非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学者严本道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两种情况;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裁决案件不宜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诉求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适宜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等行政确认案件中,基于诉讼效率考虑,在不违背自愿、管辖、时效、证据规则等程序性原则基础上,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持肯定说学者主要理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开庭、重复举证质证、重复辩论等审判程序,有利于一站地化解纠纷,尽快案结事了;避免裁判冲突,杜绝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矛盾,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标准和尺度,避免类似“焦作房产纠纷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等。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否定说学者及其主张。对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持保守意见或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代表性的有王天华、杜仪方、于立深、翟晓红、吕利秋、方世荣、羊琴等。持否定说学者的主要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完全可以效仿日本的“当事人之诉”,建立交叉审理模式,解决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分开审理,所谓“关联”是存在的,但“附带”、“交叉”、“交织”是想象中的,相关联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的矛盾、诉累都是极个别现象,而且这种矛盾或诉累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不存在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出现主要是因为没有建立统一立案协调机制;有的学者认为,对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无效,不存在“附带”问题,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则分为形式行政行为或实质行政行为两种来区别对待,如果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成为审判的先决问题,则发生中止审判的法律后果,待审判障碍消除后,恢复审理;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紧密交织在一起,抛开任何一方面,另一方面都无法解决时,才适用行民合并审理,否则各归各路,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应互不关联,所以没有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否则会打破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的职能分工,破坏职能分工的价值体系。

近三十余年,学术界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争论形成百家争鸣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长期学术讨论和争论的背景下,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轮廓越来越清晰,支持和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学者越来越多。建立和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业已成为学术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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