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公司企业诉讼

李大伟律师对一并审理制度的理论观点

(一)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业已确立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业已确立,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理由:首先,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规则日益完善。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以及2018年《适用解释》第137条至144条,在立法和适用解释层面,解决一并审理程序无法可依的问题。上述法律规定,首次系统地规定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立案程序、管辖规则、受案范围、调解制度、举证规则、审理程序、裁判方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不可否认,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尚存诸多争议,尚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检验,但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业已确立。

其次,学术理论逐渐趋于共识。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学术研讨,已由最初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阶段,发展成法律制度构架设计和相关法律规则的起草和制定阶段,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和2018《适用解释》出台后,学术研究主要方向转向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完善方面。纵观世界各国对行民交织案司法实践,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认识到行政权参与民事活动越来越频繁,影响越来越深刻,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司法实务中,各国均对行民交织案件进行特殊处理,或增设专门处理机构,或建立一并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时代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司法改革发展,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必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国气概的新行政诉讼制度。

最后,“一并审理”制度经受司法实践检验,已产生巨大的制度价值。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审理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行政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工作,早在2010年,选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审理行附民诉讼。同年鄞州法院作出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鄞州法院起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若干规定》。在此之前,鄞州法院针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推动召开四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法官与学者互相探讨,取得良好效果。在2011年6月份,鄞州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第四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研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除此之外,有的学者对上海市行政审判业务展开调研,通过走访、法官访谈以及典型案例收集梳理等方式,为行民一并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司法实践经验。综上,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实务领域,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制度业已确立,并取得良好运行效果。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增设一节,表述为“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1. 在未来《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应增设一节规制“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制度。自我国1998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两次修订,分别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案和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案。随着司法实践发展,《行政诉讼法》修订会不断进行,本文主张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增设一节专门规范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其主要理由是:(1)增设一节专门规范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符合我国立法惯例。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在第七章,共计53条和54条两个法律条文。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等同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但这种分章节规定的立法体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2)增设一节专门规范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如上文所述,在相关民事纠纷一并审理方面,相关法律和适用解释日益完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有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2018年《适用解释》第137条至144条。随着行政司法改革发展,在《行政诉讼法》中增一节规范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系统地阐述和规制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势在必行。(3)增设一节专门规制,有利于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立法修正和适用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日臻完善,逐渐发展成为30条法律条文,对当事人制度、起诉条件、立案程序、举证规则、调解制度、审理程序等诉讼程序进行较为详细地规定。行政诉讼中增设一节专门规范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有利于细化和研究“一并审理”法律制度,也有利于《行政诉讼法》其他制度的创新发展。

2. 新节名称的科学表述,应是“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在近三十年理论探讨中,关于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制度的界定和表述远远没有达到共识。多数学者将行政、民事纠纷合并诉讼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还有学者称之为“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诉讼”、“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诉讼”、“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合并”、“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审理程序”等。本文认为上述表述的科学性均值得商榷,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词表述不科学。首先,何为“附带”?《现代汉语词典》对“附带”解释为:A :另有所补充,顺便;B :非主要的。就是说,“附带”的意思是对非主要的案件,顺便审理或作为主要案件的补充加以审理。在该语境下,将“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一并审理”表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于说,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一并审理时,民事纠纷是非主要的、顺便的或作为行政诉讼的补充来审理的争议。考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立法本意和相关适用解释宗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实质解决争议、防止人民法院推诿扯皮甚至判决结果互相矛盾。而不是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来划分主次或将民事纠纷作为行政争议的附带诉讼。

其次,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并行交织案件,当事人诉讼目的多为实现经济利益,解决民事责任的问题。如:笔者代理一宗关于行政登记的诉讼,基本案情为:某不动产登记中心错误登记涉案房屋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导致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出卖方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直接目的是要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正登记,最终目的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上述案例中,尽管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并存,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最主要的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行政争议。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行政裁决、许可、处罚、确认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案件中,因此,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并行交织时,我们将民事纠纷定义为行政争议的附带诉讼,是不妥当的。

最后,为何我们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处理结果互为裁判条件。民事赔偿得以解决的程度影响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直接影响民事案件赔偿数额,二者密不可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行使国家刑罚权、惩治犯罪,以及救济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具有阶级斗争色彩。而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明显区别于此,其追求的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和实质解决争议。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已经基本确立,如果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制度,再次采用“附带”,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势必会造成我国立法和司法体系中“附带”概念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是不可取的。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值得商酌。

第二、“交织”、“交叉”、“诉讼合并”等用语亦不规范。“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诉讼”、“行政与民事争议交叉案件诉讼”、“行政、民事纠纷诉讼合并”、“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表述,“交织”、“交叉”用语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关系的描述避免了划分主次、轻重的错误,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用语趋于口语化,表达较为随意,不能体现一项法律制度对法律语言专业性要求,非法言法语。“诉讼合并”用语未能体现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内在联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准确地反映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客观情况。“关联”用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指事物之间发生的牵连和影响,其反映一并审理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内在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论界也有学者讨论“关联”的程度和方式来判断相关民事纠纷是否属于一并审理的受案范围,但到目前为止,“关联”的概念尚未在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立法或适用解释中使用过。

本文认为,“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的法律语言具有科学性。2018年行诉《适用解释》首次使用“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的表述,该表述既简便又准确地描述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一并审理情况,且不将二者区分主次,也不存在用语过于口语话的问题。在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用语中,“相关”这个词语也经常被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律语言使用。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亦采用“相关民事争议”和“一并审理”的用语,根据法律效力的位阶理论,《行政诉讼法》效力层级处于除我国宪法以外的最高层级,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的用语较为科学。

(三)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完善意见

如前文所述,虽然行政诉讼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业已确立,但理论探讨的空间仍然较大,且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本文在第四章,尝试从当事人制度、管辖制度、受案范围、合议制度、审理模式、执行规定等方面讨论完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此不赘言。

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摘抄、转载,违者必究。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