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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代表诉讼律师|论母公司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主张子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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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代表诉讼律师|论母公司股东能否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主张子公司的权利

法律意见

这一问题实际是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或者股东多重代表诉讼的问题。

所谓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是指由母公司的股东提起的诉讼,代表母公司全资持有或控股的子公司,行使属于该子公司的诉讼权利。而多重代表诉讼是指由母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代表母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子公司,主张属于子公司的子公司的诉权。

一般情况下,是否对子公司诉权行使代表诉讼,只有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其董事会来行使。然而,有时候有证据证明母公司的董事会不可能就是否主张子公司的请求权作出公正的商业判断,有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允许母公司的股东代表母公司主张请求权。双重代表诉讼也可以理解为两个诉讼合二为一: (1)母公司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取代了母公司的诉讼权利; (2) 代表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 取得了子公司的诉讼权利。反对意见则认为,只有在穷尽所有救济手段仍无法保护合法权益时,司法实践才可启动例外原则进行个案突破。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设计多层次的投资结构从事商业活动,应该予以尊重。在没有出现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不应轻易否定这种多层次的投资安排,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立法初衷,而且会给公司法的实践带来棍乱。

公司法中没有授权股东的股东可以穿透行使权力。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关于母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不同的认识。有法院判决中认为母公司股东不具有子公司股东身份,其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而有的法院判决中则认为,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符合法律规定。否定母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则无法保护子公司利益进而导致母公司的利益受损,亦与《公司法》第151条的立法本意相悖。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提交审委会讨论时,讨论稿中规定了双重代表诉讼相关条文。审委会经研究认为,鉴于目前这类案件较少,待案件数量增加,积累经验后再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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