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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侵权诉讼律师|谈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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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侵权诉讼律师|谈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证券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我国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各级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通过规则制定和个案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解释制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地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四十余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统一证券期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的同时,也有力推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在案件审理方面,各级法院不仅依法成功化解了全国三十余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系列案、国债囚购纠纷系列案等一批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大要案,也依法审理了绿大地虚假陈述、光大证券"乌龙指"、徐翔操纵市场等一系列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案件。

根据有关研究报告,我国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的起诉获赔率达到48% ,远高于美国的12.7% 和我国台湾地区的39.6% 。审判效率也遥遥领先。我国法院虚假陈述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是30.5个月, 美国36 个月,我国台湾地区则长达63个月。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依法严惩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了投资者合法赔偿主张,也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正当经营的合法权利,为防范和化解我国资本市场金融系统风险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对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态势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证券司法审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空间。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类型复杂、内容专业等典型特点,证券商事审判工作在新形势下承受着巨大压力: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投资者众多,证券侵权案件涉众型特征明显。一个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行为往往能给一个受理法院涌人数千件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强度大。

二是对审判专业程度要求高。证券市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创新性,证券侵权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具体法律适用,往往需要综合运用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多学科的知识,案件审理难度大;证券欺诈诉讼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不实信息对损害发生的决定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侵权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问题的证明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证据种类及对证据的解读,均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

三是案件处理的法律政策性强。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与大国地位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如何在尊重资本市场基本规律的前提下把握司法介入的尺度,是证券法在不同个案处理时始终需要权衡的政策性问题。另外,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起诉门槛的降低趋势,势必大幅增加虚假陈述案件数量。根据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形成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投资人就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须以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为起诉前提。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证券侵权民事诉讼起诉前置程序,也有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这无疑将对审判一线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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