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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融借款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变相利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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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融借款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变相利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的规制

借款

[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为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企业用资成本。对于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应予规范。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或者相互之间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 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办案指南,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豫高法(2019 J 59 号)要求,对于各种以"利息" "违约金" "服务费" "中介费""保证金" "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于、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实务中,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该些费用大多与该笔金融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或是为规避相关监管规定,或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的需求等。从实质上来看,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都是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这与国家提出的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不相符合。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包括财务顾问费在内的相关费用的合规性,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监管部门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一是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2J 141 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 J 14 号)的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二是财务顾问费等费用的收取必须质价相符。2016 年6 月5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 1408 号)对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行了规范。财务顾问费不能为了收取而收取,而只是形式上提供服务,因此,财务顾问收费主要违规情形是质价不符。近两年,财务顾问服务领域大量银监罚单的主要处罚依据便是财务顾问服务的质价不符。质价不符,即商业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其为付费方提供的服务不对等, 包括服务不值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情形。质价不符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实际未提供。(2) 服务内容无针对性。如提供的服务内容多为银行业务、产品、融资方式介绍,没有结合该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特点对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计划建议;服务报告提供的资讯均为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资料,无针对性。(3) 财务顾问服务没有实质性内容。如财务分析报告仅是对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未指出财务运行中的问题,未向企业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和方案, 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帮助;部分服务报告质量较差, 服务报告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且部分服务报告出现大量拼凑和逻辑错误。(4) 财务顾问方案大幅雷同。如不同阶段提供的两份方案框架结构基本一致,除个别数据有所修改外,内容大幅雷同;财务分析报告对不同领域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几乎相同。(5) 服务记录造假。如同一客户经理同-时间竟然"分身"为两家企业提供服务;部分财务顾问服务资料后补痕迹明显。

三是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不得捆绑贷款强制收取。国家价格监管部门一直反对金融机构将财务顾问费等费用与贷款业务捆绑进行强制收取。为了积极回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形成司法和行政的合力,提高整个社会管理水平,在司法审判中,必须对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加以规范。也就是,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变相利息认为质价不符,要求酌诚或者不予支付,法院应当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查清是否存在质价不符或者不应支付的情况。对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等费用,应不予支持。对于质价不符的, 可以适当调整。至于金融借款用资总成本(各种服务、咨询、顾问、管理费用加上利息的总和)的上限,本条没有作出规定。但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 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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