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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

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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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6月2曰〔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人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査。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与济南永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一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一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国际 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一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f行了审 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 对济南永宁制药财分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一 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娜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国^、院权。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1号 (乙) 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仲裁裁决。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

此复。

(原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2009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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