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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

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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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3月1曰〔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就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罗 定市供电局以裁决事项超出合作合同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以 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 决。因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变更反请求系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的事项,且罗定市 供电局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其有关仲裁程序违反 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但本案合作合同 存在于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 仅约束该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庭无权就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与合作公司辉罗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以及与罗定市供电局之间的 借贷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由于借贷合同及借贷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且该委已就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作出了〔2004〕穗仲案字第 1692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有关股东借贷损失的内容, 超出了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应认定属于超裁。同意你院的请示意 见,本案应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中的股东借贷损失部分。

此复。

(原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6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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