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民间借贷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及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引言:在简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本文指引如何起诉和提交证据材料。在起诉前,建议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如民间借贷涉及公司企业或担保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为复杂,建议贷款人(债权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实现合法利益。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付**,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年8月2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住址:江西省樟树市昌付镇双金园**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533555552
被告:邹**,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9月1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深镇镇仙人洞**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22000元,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日止,暂计43542元。本金和利息共计:165542元。{利息计算方法:48000*6.15%*3*4=35424元(暂且计算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40000*6.15%*3*4=29520元(暂且计算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11000*6.15%*3*4=8118元(暂且计算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23000*6.15%*3*4=17940元(暂且计算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2日,被告邹**从原告付**处借款48000元;2012年3月6日,被告邹**从原告付**处借款40000元,2012年4月18日,被告邹**从原告付**处借款11000元,2012年5月18日,被告邹**从原告付**处借款23000元。
综上,被告邹**累计借款122000元,原告一直吹促被告还款,均被搪塞推脱。遂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3月15日
证据清单
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拟证明事实 | 页数 |
1 | 借条 | 原告提供 | 债权债务关系 | 4 |
2 | 银行转账记录 | 原告提供 | 债权债务关系 | 4 |
3 | QQ聊天记录 | 原告提供 | 债权人自始至终主张债权的事实 | 17 |
4 | 中国移动发票 | 原告提供 | 手机号码18620****属原告所有 | 1 |
5 |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 原告提供 | 手机号码139221****属被告所有 | 1 |
提交人:付建红
时间: 2015年3月15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