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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律师强调:高利转贷行为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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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贷款律师强调:高利转贷行为或合同无效

贷款

朝阳煤炭公司与文某某、刘某某、第三人工商银行邻水县支行合同纠纷案[ (2017) )111623 民初561号]

2015 年5 月26 日,朝阳煤炭公司与文某某、刘某某签订《合作贷款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进行融资合作,朝阳煤炭公司联系并提供平台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抵押费用由文某某、刘某某承担,文某某、刘某某使用金额为1300万元,双方一致确定文某某、刘某某融资综合成本为年利率13% ,贷款银行融资综合成本年利率与本条所确定的融资综合成本年利率的差额,为朝阳煤炭公司可获得的利益。

邻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作贷款协议》约定,由朝阳煤炭公司利用自己的信贷条件向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人贷款,并将所取得的贷款中的1300万元转贷给文某某、刘某某使用, 同时约定由文某某、刘某某按年利率13%支付融资综合成本, 高于该笔银行贷款利率,朝阳煤炭公司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损害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故《合作贷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损失的赔偿,按照朝阳煤炭公司与第三人工商银行邻水县支行约定的贷款利率赔偿,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贷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 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对朝阳煤炭公司主张从贷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3%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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