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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案件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于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国在《民法通则》、2007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担保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非典型担保。

2.担保的法律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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