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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外行政诉讼律师|涉外行政诉讼,应以国家层面为视角,运用司法政策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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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外行政诉讼律师|涉外行政诉讼,应以国家层面为视角,运用司法政策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例文:

民国时期房产证

涉外行政诉讼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陈**、陈**诉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案,受委托人陈**、陈**的委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大伟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除起诉状所述之外,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1,被告是南昌地区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的法定登记和管理部

门,本案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产权产籍资料虽跨越历史较长,但仍只能在被告处查询,原告穷尽所有努力,南昌市、江西省档案馆以及江西省法院均称原告欲继承的、原属陈**、**的该批房产应依法向被告查询。原告塞利人开庭时也提交了省法院档案室的一份文件,证实1957年被告的前身南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就本案要求信息公开涉及的几处物业:胜利路116号、前八段37号、西棉花市21、23号、葡萄架24号、上水巷12号的物业情况,复函给江西省高级法院。足以证明从历史到今天,被告一直是南昌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定部门。依据政府职责和分工,被告接受原告查询和提供其他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定事实不容否认。

2,原告所诉请内容依法属于被告的信息公开范围。根据被告的职责和相关规定,被告有义务为合法查询人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十三规定:除本条例第9、10、11、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如遭到拒绝的或其他侵害权益行为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只是回应了主动公开的义务,并称其没有义务对本案几处房产主动公开,这一答辩完全是文不对题,本案是关于依申请公开的诉讼,并非针对被告的主动公开义务(那是人大代表的事)。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吗,现在各地都可以受理按地址查房屋信息的申请,目的是防止一房数卖、卖他人房、卖抵押房、逃避债务或其他失信行为,构建社会诚信,比如在广州、深圳、上海、北京,普通公民均可以凭地址查房屋信息,比如屋主姓名、上次交易时间、有无抵押等。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带齐了所有继承和委托手续(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部门公证),开具了事务所介绍信,也查询了部分资料,但被告突然反悔,收走资料,并称不准再阅览,更不准复印。被告此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原告作为物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这些信息,原告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继承确权、索赔等相关工作。根据江西省法院档案的零散记录,该批物业确实经历过政府代管,但法院称资料在被告处,代管行为也是由被告或其下属部门实施。具体代管情况依法也属于被告向原告信息公开的范围。

被告代理人在庭上称产权产籍资料属于业主隐私的说法没有理

据,更违背法律。被告称物业资料即使是其保管,也只能由业主本人查询,这一意见明显荒唐之极,难道让死人从天堂回来找被告查询!继承人依法查询,申请公开,于法有据,也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被告的上述观点匪夷所思,甚至违背人性!

综上意见,被告拒绝原告查询复印(信息公开)被继承人陈**

**位于上水巷12号,西棉花市21、23号,前八段37号,胜利路116号,葡萄架24号物业产权产籍情况的行为违法,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敦促被告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也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李大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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