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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管辖

(三)管辖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须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管辖问题分别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展开审查,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有共同之处,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为基本原则,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应负责难度、复杂程度、影响范围递增的第一审案件。但两种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仍有差异之处。除了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与专利案件由中级法院法定管辖外,民事诉讼其他案件的级别管辖大部分与案涉标的金额大小挂钩。与之相比较,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与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案件影响程度相关联,具体由中级法院一般管辖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的行政一审案件,高级法院与最高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则按照被告级别与影响程度如此类推。可见,具有实质关联性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分别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很可能归属不同的法院管辖。前文已提及过有关于处理管辖冲突规则的研究,学界有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必须符合归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方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然而,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提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门槛,缩小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采用“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合并管辖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以“法定管辖”的形式协调解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管辖冲突的问题。两种纠纷出现级别管辖差异的情况下,归属于更高级别法院管辖的案件案情必然相对较为复杂,采用“就高”标准,由级别更高、办案水平更高的法院进行一并处理的做法也符合当事人利益保障原则与司法实践的需求。

地域管辖,主要时解决同一级别的不同地区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问题。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则较为灵活,以“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还有根据不同案由规定不同地域的法院同样享有案件管辖权的情况。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与行政诉讼被告不在同一个区域,两种诉讼即会产生管辖冲突。又如,按照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经最高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指定若干法院跨区域管辖。以广州市地区为例,经最高院批复同意,2015年12月25日起广州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归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及广铁中院集中管辖,由此,广州地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即使在同一个行政区也会产生管辖冲突。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出现的管辖冲突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法,但是该制度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关联民事正争议的,法院可一并处理”的受案规定可推见,立法没有对两诉讼提出同属管辖的要求,为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留下很大的空间。同时,结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属性分析,行政诉讼是主诉讼,关联民事诉讼是附属诉讼。行政诉讼若不成立,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复存在。由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采取“民事就行政”的原则解决地域管辖的冲突,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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