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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两种不同之诉的合并并非诉的吸收,也就是由同一行政审判庭审查行政与民事两种关联之诉。全面审查原则,指运用法定规则协调冲突问题的基础上,既对行政争议涉及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素进行审查,也要对民事争议涉及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素进行审查。该原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保障整个诉讼良好运行。

全面审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法律的评价,也要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定与评价;分别遵循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实体性规则,同时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定的协调规则,减少审理中两种程序冲突的发生,形成一致、统一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避免发生裁判性冲突。第二,全面审查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在一审中特别注意该原则的适用。二审程序则要做到全面审查与有限审查的有机结合,特别在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部分或民事裁判部分单独提起上诉的,应该根据全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夺。第三、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中,既要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也要对一审进行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二审程序除了仅对民事裁判部分上诉的情形进行有限审查外,其他情况均需要展开全面审查,尽量保障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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