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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的协调

处分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的协调

处分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指当事人有权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及提出诉讼请求,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变更诉讼请求


或终结诉讼。依法行政原则,具体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如有违反、超越法律规定的情况,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分原则相比较,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绝对性,必须符合相应的要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正当性、权责统一性等要件展开审查。而具体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的适用冲突主要表现在:法院能否依职权对当事人请求以外的其他请求事项或当事人确认以外的其他审理对象展开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能否进行调解、行政诉讼原告能否提起撤诉等。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合法性要件是否具备关系到行政诉讼在形式上能否成立,因而不在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范围之内。法院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主动就此展开审查与判断,而不受当事人裁判申请的限制。因此,就审理对象而言,依法行政原则与处分原则并不相悖。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处分原则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行政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撤诉请求需经得人民法院允许,因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依法不得侵害法定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对诉讼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终结诉讼意思表示的影响。又如,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原则上禁止调解,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等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的少数行政诉讼案件除外。可见,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位阶”中,处分原则一定情况下需让位于依法行政原则,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性,法院务必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和纠正,以保证公民的整体性私权不受公权力侵犯的更大利益,法律设计只能在个案中对处分原则做出本质上并不违背公平正义价值、符合人权保护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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