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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交叉争议的类型

行民交叉争议的类型

区分争议内容以及争议之间关系的差别,可将行民交叉争议案件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行政主导型交叉争议。该类争议处理重点是解决行政纠纷。那么,按照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紧密程度的差别,可进一步分为民事必要性交叉争议与民事关联性交叉争议。在民事必要性交叉争议中,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的先决问题,影响这着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与配置,常见有行政许可、以形式审查为要件的行政登记等相关案件。相反,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则不影响民事争议的解决。在民事关联性交叉争议中,两种争议因同一法律事实由行政法与民法从不同角度调整得出两种不同的法律争议,如公安机关因殴打行为对实施人作出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对殴打致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第二、民事主导型交叉争议。该类案件处理重点是解决民事纠纷。按照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紧密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行政必要性交叉争议和行政关联性交叉争议。在行政必要性交叉案件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民事争议,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介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成为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常见的案件有以实质审查为要件的行政登记、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关联性交叉争议,常见有建筑规划许可行为纠纷与相邻权纠纷交叉案件、排污许可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交叉案件等,其内容与民事关联性交叉争议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当事人的争议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主。

第三、行民并重型的交叉争议。该类案件处理重点仍然是解决民事纠纷,虽然涉案行政争议由民事争议引起,但在诉讼程序上只有民事、行政争议同步解决的模式,没有区分先后的解决模式,主要表现为行政裁决纠纷与拆迁补偿等纠纷的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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