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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基本原则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律规范的准则,程序性原则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的准则。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其特有的程序性法律原则。除遵循其特有原则外,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还应遵循《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各自法律原则,如:《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以及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如检察院监督原则、独立审判原则等。

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别确定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事实争点,围绕事实争点开展举证、质证和适用法律的规则。准确理解全面审查原则,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既要审查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案件事实,又要对已经裁判案件审查法律适用问题;(2)坚持全面审查原则,需要尊重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平等的诉讼地位和作用,无论在审理程序还是裁判方面,不能人为地划分主次;(3)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应贯穿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始终,不能因行政争议部分或民事争议部分未被上诉而放弃对其审查,在一并审理二审程序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内容或民事判决内容存在重大错误,应当释明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内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多个当事人参与同一诉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民事争议正确裁判的必然要求。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该观点得到众多学者普遍认同,具有理论和司法实务指引价值。全面审查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法官全面、客观地认识案件事实,防止事实认定片面或错误;第二、有利于法官归纳事实争点,引导当事人充分地举证和质证,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全面的事实根据;第三、有利于法官平等地对待和审理行民交织案件,公


平裁判,实质地解决争议。

二、当事人诉权原则

诉权,分为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实体诉权是指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和保护法律主体利益的权利;程序诉权是指起诉权,行为主体起诉需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诉权原则是指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中,尊重当事人是否提起相关民事争议诉讼的选择权,以及民事被告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诉权原则具体来讲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层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应向当事人释明可以一并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但当事人放弃在行政诉讼中对相关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准许;第三层含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提出或放弃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诉权原则,是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让人民群众拥有“获得感”和“幸福感”的价值体现。保护当事人诉权,但也要防止诉权的滥用,同时当事人行使诉权,不能违反管辖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如:《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行民并重原则

行民并重原则,是指在一并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平等地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不分主次地作出裁判的规则。如前文所述,本文反对将民事纠纷作为行政争议的附带问题,不赞同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并阐述对此持异议的理据。行民并重原则有两方面基本含义:一方面,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中,应尊重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独立性,遵守各自诉讼规则;另一方面,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二者交织并存,属于同一客观事实范畴。一并审理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恰当地适用法律,实现该项法律制度的公正、效率的价值功能。

行民并重原则面临一个司法实务难题。行政法官如何专业地审理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答案应当从我国的法官选任机制谈起,即将毕业的法律本科毕业生或以上学历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再通过公务员选拔考试,参加审判人员笔试和面试,以此来开起法官职业生涯。我国法官选任机制主要形式为笔试和面试。部分法官初出校园,社会历练不丰富,难以洞察各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关键结点。而英美国家的法官考核、选任程序较为严格,出任法官不仅要具备相当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有数年优秀的法律实践经验,如为资深律师。也正是因为如此,大多数英美法官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不再像初出社会时迫切,法官执业的独立性相对较强,受到不正当利益干涉的情况相对较少,司法裁判的说理性和可被民众接受性均较为理想。结合我国国情,近年行政案件受理量大,且逐年递增,法官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均达到历史峰值。在多种因素作用下,我国行政法官普遍难以精通民事审判和把握民事司法动态,尤其相关民事纠纷涉及较为专业的审判业务时,如房产纠纷、金融纠纷、股权纠纷、公司纠纷等,这种表现尤为突出。

保障民事审判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是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不可回避的难题。本文认为,可以尝试从制度设计角度加以解决,即建立行民合议制度,也有的学者称之为“行民混合合议制度”。行民合议制度是指由相关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或由相关民事法官、行政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民交织案件。除简易程序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故由民事审判员和行政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民交织案件,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民并重原则的意义。行民并重原则,要求不分主次、平等地一并审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行民合议制度,裁判行民交织案件。因此,坚持行民并重原则,既能避免行政法官因缺乏民事审判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而产生的局限性,又利于提升行民交织案件审理质量;既保障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效率价值,又兼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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