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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成因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成因

   在以往学术讨论中,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成因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权干涉民事行为的结果。本文认为,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成因是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是什么?法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国家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无论是确认和保护被统治阶级利益还是社会共同利益,无论是关乎政治的公法,还是关乎市民的私法,都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进行的,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随之变化。纵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变革,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中,行民交织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因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或有或无,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表现的形式和数量存在差异而已。也就是说,在不同国家制度和不同历史发展时期,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这一对矛盾在法律运行过程中,时而隐现,时而激化、时而迟缓。在古今中外不同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这一对矛盾,因此,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于法的本质,而非源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司法现象。

   学界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成因,学者们主要观点有: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或由现实社会纠纷的存在情况所决定的,或因行政权本身职能变化所致,或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权益产生影响引起的,或因法律规范竞合而发生等。本文认为,国家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职权的变化,以及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权益影响等理由,从法的实施角度阐释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情况的成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上文所述,从法的本质及法发展史来看,行政职权变化以及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等原因是偶然因素,不是影响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共存的本源,不能经受法发展史的时空检验。至于国家管理社会需要的理由,过于宽泛和笼统,而且片面。例如,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中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不是一种管理行为,但行政裁决却能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的一并审理程序。而法律规范竞合因素,只是法律制度的表象,只能说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并存的描述,或是对行民交织问题的记载,诸如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引起的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时,并不必然存在法律规范竞合。

也有学者主张,行民交叉案件成因有两方面因素:在法理方面,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有着共同的法律客体即:物、智力成果、人身以及行为,法律客体存在重叠,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上述共同客体的保护存在交织,由此形成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并存现象;在法律实践方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分化而行政权扩展、干预民事行为,公民法律意识提升,法律滞后性所致。本文认为,上述理由均为法律实践现象,描述行民交织并存时缓时急、时隐时现的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述:法的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意识发展来阐释。故上述学者对行民交织案件归因分析均未全面揭示行民交织的本源即表达或记载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本质,故值得商榷。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交织正是社会物质利益的表达以及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分配的反映,行民交织案件不存在国度的差别,只存在不同历史传统和司法习惯的国家对其处理、审理方式的差别,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交织的成因是法律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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