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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界定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界定

在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研讨,贯穿整个《行政诉讼法》变迁史,呈现出各放异彩,百家争鸣的局面。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伊始确立。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即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法律制度,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一并处理、审理相关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的优良性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权威性;良好的裁判人员;科学易行的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新《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颁布实施后,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制度的构架逐渐显现,形成《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共同规范的局面,但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并审理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尚表现为适用解释形式,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其次,在我国近年司法实践中,行政、民事交织案件逐年递增,数量庞大,呈现疑难化、新型化特点。行政法官依据行政、民事两种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一并处理、审理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面临民事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审判程序不健全的挑战,如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尚需深入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最后,科学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优良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考查指标,“科学”表示法律制度的设计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易行”表示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会造成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科学易行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本文研究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如何界定一并审理制度,存在争议。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昭示着该项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不同的法律表述貌似相同但相去甚远。在学术界,多数学者将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称之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政、民事合并审理诉讼”等。上述制度表述表达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及其与行政争议的关系,但本文斗胆认为

其没有准确反映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的本质特征。如何界定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审理制度,本网其他文章予以阐释,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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