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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股份

广州股权代持律师|实际出资人本身即是公司股东,可主张将名义股东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

广州股权代持律师|实际出资人本身即是公司股东,可主张将名义股东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

股权1

若实际出资人本身即是公司股东, 同时与其他股东签订有代持协议,其主张将名义股东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如何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24条要求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以及本条要求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未提出异议的法理基础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在实际出资人本就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份额登记为其真实持有的状态,只涉及股东权利的调整,而不会存在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股权,并支持将实际出资人按其实际出资份额登记为公司股东,至于包括代持人在内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明示同意或默示同意,在所不问。

在此情况下,即便实际出资人没有举证证明其他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的数额,或者其他股东反对其按照实际出资份额登记为公司股东,都不影响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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