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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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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律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不是一回事

股转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约定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人所负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股权, 而受让人所负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款。

而股权转让则是股权权属在转让人与受让之之间转移,实际是股权的交付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还需要经过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我国《公司法》第32条相关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否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但无论公司股东名册变更还是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均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影响。办理股权权属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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