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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缴股东律师|谈认缴股东的表决权能否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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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缴股东律师|谈认缴股东的表决权能否受到限制

股权1

[表决权能否受限]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 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接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侬法予以支持。

表决权,是股东就股东会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具体方式是,股东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投票,对由股东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赞成、弃权或者反对的意见。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模式就是通过表决权来表示意思,所以,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权利。如议决的事项是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就表现为"选举权",可见"选举权"包含在表决权之中。依照股东行使股权是单纯为自己还是兼为公司、其他股东,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主要是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后者主要是非财产权,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收益权而必不可少的管理性权利。在内容上,自益权主要体现为股东获取投资收益权,以及有关的附属性权利。共益权主要体现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就属于共益权。依据股权可否受到法律之外的剥夺或者限制为标准,股权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而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予以剥夺的权利。反之,就是非固有权。如何界定二者的具体范围,通说认为应依公司的本质及法律规定而定。一般而言,共益权多属固有权,自益权多属非固有权。依据股权行使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股权比例为标准,股权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不问其持股数额多寡。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具体比例由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在性质上,股东的自益权均属单独股东权,共益权中既有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也有少数股东权,如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根据股东权利的内容可否依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确定可以将股权分为比例股权与非比例股权。比例股权,是指股权的内容必须以股东的持股比例为基础进行确定的权利,典型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表决权。非比例股权,是指股权的内容不以股东持股比例为基础即可确定的权利,如知情权、股东提起各种诉讼的权利均为非比例股权。

在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对此,没有疑义。有问题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应该如果处理?

我们认为,既然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那么在认缴制下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否则,如果不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而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决定表决权,那么就应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这是因为,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的决议,就相当于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就得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基于上述原理,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元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符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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