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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撤销权律师|论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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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撤销权律师|论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 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问题】

一是"一房二卖" "一屋数租"的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述债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房二卖" "一屋数租" 的债权系于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产生,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 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是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物享受权利的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保全行为会对被执行人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形成剥夺或限制,同时申请人对于保全财产处分后所有价款的分配享有优先权。此时,基于保全行为对前诉标的物享受权利的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可以比照有优先效力的金钱债权人处理,可以赋予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对第三人作扩大化的解释,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并非对被查封资产享有的实体上的权利。案外人无法以查封人的名义参加到原审诉讼,因此其也无法以第三人的名义提起撤销权诉讼。案外人的查封权利虽然因为原审案件中物权的成立而受到影响,但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即债权并未受到影响。案外人作为查封权利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查封标的优先受偿,虽然前诉判决中致使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影响,但该种影响并未导致案外人自身的债权灭失,其仍可以查封、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三是股东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一方面因为投资关系,两者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独立的拟制主体,具有独立的意志,可以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活动应当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中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其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和表达,所以股东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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