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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模式

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模式

本文所称“审理模式”,是指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在一并审理程序中的先后审理顺序及其审判规则。

域外相关审理模式。如前文所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一元制审理模式,对行政争议及其相关民事争议不分先后顺序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和裁判,对先决性问题则区别对待,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亦是如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二元制审理模式,设立管辖权协调机构,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分别审理和裁判。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拥有不同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习惯,在处理行民交织案件方面有其个性化特点,确立了“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

一并审理模式之选择。在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程序中,对行政争议、相关民事争议的审理顺序,无外乎有三种模式:其一,先审理行政争议,后审理民事争议或先审理民事争议,后审理行政争议,再分别合议裁判,本文称之为“独立型审理模式”;其二,对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不分先后审理顺序,庭审程序交叉进行,分别合议,合并裁判,本文称之为“复合型审理模式”;其三,对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不分先后审理顺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程序等庭审程序不因行民争议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一元制的“诉讼合并”制度,本文将其称为“合并型审理模式”。本文主张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适用“复合型审理模式”,因“复合型审理模式”体现我国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制度特点,符合一并审理制度要求。正确理解“复合型审理模式”,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主要庭审程序分别交叉进行。庭审程序一般分为开庭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评议、宣判等几个庭审阶段,开庭阶段主要任务是书记员查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入席。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件基本信息,告知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义务。可见,开庭阶段是审理工作的准备程序,对行民争议审理程序没有区分的必要。(2)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程序分别交叉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先由行民合议庭行政法官主持调查工作,调查行政争议事实,再由相关民事法官主持民事争议事实调查工作,最后行政法官和相关民事法官分别确定行民交织案件的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法庭辩论、调解程序按照上述方式,分别交叉进行。(3)分别合议。行民合议庭对一并审理的行民交织案件,分别评议。(4)合并裁判。经行民合议庭评议后,对一并审理的行民交织案件,合并裁判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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