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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执行异议之诉律师|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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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执行异议之诉律师|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观点

法槌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侬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实务问题}

一是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如何处理?对于当事人能否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存在争议。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当事人另案确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另案确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已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不能另案确权。因为另案诉讼容易造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并非另案判决的当事人,并不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 一并解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纠纷。案外人另行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在执行异议之诉外能否再另案提起确权之诉的问题,实务中争议也非常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指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 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所以,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 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对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案外人认为仲裁裁决本身有错误,针对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如果认为仲裁裁决本身有错误,案外人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 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可见,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该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三是案外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有错误,针对公证债权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此种情况下,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第一,案外人可依照《公证法》第39条的规定,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关应当撤销该公证书。案外人亦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证机关撤销公证债权文书。第二,执行终结前,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及《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规定,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基础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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