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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律师|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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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律师|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1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侬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认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主要的依据是:

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 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 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银保监会在《关于规范民问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 10号)中指出"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 条规定"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职业放贷人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且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据此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放贷行为效力也作了指引,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豫高法[2019) 59 号)指出,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3. 形成依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的合力。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 年10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 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该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刑事上明确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民事上必须予以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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