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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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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0年12月23日 〔2010〕民四他字第8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52号《关于申请承认(及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芬堡州法院第20460/07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均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 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且两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故有关送达事宜适用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之一为“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员送达司法文书”。按照上述 决定,我国不认可德国奥芬堡州法院向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邮寄第20 460/07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故该判决尚未对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因第2 0 460/07判决尚未对北京富克拉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条件尚不具备。建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胡克拉床垫和软垫家具厂有限公司释明以上法律规定,并告知待完成我国法律认可的送达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申请人仍坚持其申请,则裁定驳回其申请。

此复。

(原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1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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