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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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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7年5月9曰〔2006〕民四他字第4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粤高法民四他字第9号《关于申请人瑞士邦基有限公司申请

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案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由于本案仲裁裁决在英国作出,中国和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当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你院提供的案情,本案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应当予以承认。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人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裁决书并无履行期限的内容,应当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期限。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取得仲裁裁决正本或者正式副本是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故可以从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正本或者正式副本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请你院查清有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定。

此复。

(原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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