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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清算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2年7月16曰法.民二〔2002〕第2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中国银行反映亦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证实,该院于2001年7月10 曰受理了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一案,并于同年7月23日 裁定该基金会破产还债,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设置在社区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资金互助组 织,经依法核准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将 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规定,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能以资不抵债 的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农村经 济和社会的稳定。各地人民政府正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统一部署、分别处理、 风险自担、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本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人民法院 不应受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案件。你院应依法督促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立即撤销其受理的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农村合作基金会破产案。并告知该基金 会的清偿机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基金会的合法

债权。

请按以上意见迅速办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

(原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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