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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律师:依法提起仲裁时,在举证期限内因对本方难以收集的证据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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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律师:依法提起仲裁时,在举证期限内因对本方难以收集的证据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

例文:

法院裁判

仲裁庭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陈***,女,汉族,1975***出生,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33555552,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申请事项:

申请贵委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2017登记1651188号案首次登记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2752)后,如再行向陈***女士过户,是否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第(三)项的购房政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陈***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贵委提请仲裁,即(2018)穗仲案字第30145号,为查清案涉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过户是否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第(三)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的限购政策规定。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贵委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德华街***2017登记1651188号案首次登记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2752)后,再行向陈***女士过户,是否违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的第(三)项的购房政策。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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