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135-33555552

座机号码:020-38870111转524

律师介绍

律师团队 广州民商律师:李大伟律师团队,电话/微信: 13533555552,02038870111转524。执业领域:境内外民商争议解决,尤其对疑难复杂商事、金融、房地产、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诉讼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大伟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70111转524

手机号码:13533555552

邮箱地址:376738898@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1550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房产地产工程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承包人无建筑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施工能否请求工程款

导航: 律师团队精选案例

导航: 律师团队文集

导航: 律师团队简介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承包人无建筑施工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施工能否请求工程款

建设工程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摘要:发包人英德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承包人广东B 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逾期未竣工完成,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结果法院认定B公司挂靠签订的合同无效、不支持A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英德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广东B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的庆某大厦二期分别为21层、23层两栋商住楼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图所有的内容、施工期间为2012年9月30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为9000余万元。承包方B公司仅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于是,借用了具备资质的C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并办理报建手续。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B公司在完成少量基础部分后,于2013年11月15日与包工头徐某(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将整个工程转包给徐某。徐某施工至三层因B公司未如约结算前期工程款停工。

 直至2016年,B公司未按合同期限完工,涉诉工程仍然处于“烂尾”状态。于是,发包方A公司把承包方B公司列为被告、徐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李大伟律师团队接受第三人徐某委托出庭代理,因B公司涉诉甚多、负债累累,为维护徐某的权益,宜避开B公司直接向有偿付能力的A公司要求工程款,故提出如下意见: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合法权益的,该合同无效。本案原告A公司诉请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的承包方B公司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履行合同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损害公共利益,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工程价款。徐某可另案起诉A公司要求工程款。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垫资进场施工。双方在合同上未有垫资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有约定利息无约定,不能要求利息;对垫资及利息有约定,按合同处理。

 经法院审理,二审法院采纳李大伟律师的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涉诉合同无效,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声明:本案例著作权归属李大伟律师团队,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摘抄、打印,违者必究!QQ图片20170830095234QQ图片20170830095224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资质、竣工验收、垫资、拖欠工程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服务热线:

135-3355-5552

粤ICP备161284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4 Copyright © 2018 13533555552.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一座31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