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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撤销权律师|谈可撤销合同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形成权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不同,撤销权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
至于撤销权人能否在诉讼中以提出抗辩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在九民纪要起草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鉴于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如果以当事人未提起撤销之诉为由,就对当事人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不予审查,进而认定合同有效并作出相应判决。则在当事人另案诉请撤销合同,并且获得胜诉判决时,基于生效判决作出的前案判决可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如此既不利于一揽子解决纠纷,也不利于维护裁判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
有鉴于此,只要当事人以合同具有某项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就应审查合同是否具有该项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进而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
可撤销合同毕竟不同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只能基于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而不能无视当事人的主张依职权对全部的可撤销事由进行全面审查。为避免当事人在一审中以某一项可撤销事由提起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二审中又以另一项可撤销事由提起上诉或抗辩,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旦当事人以合同可撤销为由提起诉讼(包括反诉)或抗辩, 一审法院就要向其释明,告知其明确可撤销事由。该事由一经明确,人民法院仅须针对当事人主张的该一项或多项可撤销事由进行审查即可,元须审查其他可撤销事由。
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以合同有效为由提出相应抗辩在二审阶段再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基于禁反言规则,对其二审新提出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阶段未提出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抗辩,而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考虑到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人民法院仍应就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撤销权是否已过存续期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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